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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来源:大众日报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4日 浏览次数:640

7月24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国第三部省级社会信用综合性法规正式出台。《条例》共9章61条,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到期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如条例规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不得继续提供查询,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条例》梳理对照民法典,要求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对自然人信用信息保护单列一条,明确“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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